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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制度

发布时间:2016/12/2 9:06:14 阅读次数:9920

贵阳中医学院第二临床医学院(第二附属医院)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制度(修订)

 

为了加强我院学生安全管理,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,保障学生人身和财务的安全,促进身心健康的发展,结合学校相关规定及我院的工作实际,特修定本制度。

一、安全教育

1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:宣传、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,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,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,引导学生健康成长。

2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的原则:预防为主、教育先行、明确责任、教管结合、实事求是、妥善处理。从保护学生出发做好教育、管理和处理工作。

3、安全教育方式 

(1) 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,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,特别是节假日前

适时进行,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案例教育学生,防患于未然。

(2) 根据环境、季节及有关规律每学期至少进行一至二次防盗、防火、防特、防病、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,并使之经常化、制度化。

(3)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,加强思想政治工作,教育学生注重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,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,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。

二、安全管理

1、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全院大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,负责领导、组织、布置、实施、检查处理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。对本院大学生安全工作每学期要进行二次以上检查。

2、学管办、辅导员负责日常安全教育及管理的实施、督促、检查,协调工作。从关心、爱护学生出发,建立安全意识,努力做好本职工作,改善环境与条件,保护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。

3、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和财务安全等情况,有关部门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。

4、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学校及院的各项规章制度,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,防止各种事故发生。

5、学生在日常各项活动中,应遵守学校纪律和有关规定,听从指导,服从管理;在公共场所,要遵守社会公德,增强安全防范意识,提高自我保护能力。

6、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,须经学院同意,按学校规定进行。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,条件不具备者不得批准。

7、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,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,提高自我管理能力。

8、发现刑事、治安案件或交通、灾害等事故,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,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,在学校范围内的,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,控制事态发展,减轻伤害和损失。

三、事故处理

1、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,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调查处理,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,责令其赔偿损失,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、纪律处分。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、重伤或被窃、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,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、保护现场,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,稳定情绪,恢复秩序,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。

2、学生在教学、实习过程及日常生活中,因学校或有关责任发生死亡、重伤或残废,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,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。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,学校不承担责任。

3、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,学院不承担责任。对擅自离校不归,不知去向的学生,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学校有关部门,及时通知学生家长。并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
4、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,学校不承担责任。

5、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,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,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。

6、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珍为精神病、癫痫病患者的学生,应予退学,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。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,扰乱学校教学、生活秩序。

7、因事故伤残的学生,经治疗后病情稳定,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,能坚持在校学习,可留校继续学习;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,应予退学,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,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困难补助。退学学生回其监护人所在地。

8、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,学校不承担丧葬费。家庭确有困难者,学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困难补助。

9、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,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,报请学校及所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,并给予相应的待遇。

10、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,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。
   
四、其他

1、本制度解释权归学生管理办公室所有。

2、如有纰漏及不适之处,学院有权做出删改。

3、本制度若与上级单位制度冲突,以上级单位制度为准。

4、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执行。
 

0一六年二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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